热爱我们的祖国,

让中华民族更加繁荣昌盛。--中华人民爱国主义宣传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 > 社会与法

受贿8.13亿 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被判死缓

字体:
发布时间:2024-10-30 07:56:15
来源:中新社

        北京民心网:中新社北京10月29日电 (记者 张素)记者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获悉,10月2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贵州省委原书记孙志刚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孙志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查扣在案的孙志刚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公开资料显示,孙志刚生于1954年5月,河南荥阳人。2023年8月,官方通报其被查。今年2月,官方通报其被开除党籍。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至2023年8月,被告人孙志刚利用担任湖北省委常委、秘书长,安徽省委常委、副省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贵州省委副书记、省长,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推进、股份认购、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3亿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志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孙志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孙志刚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根据孙志刚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更多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免责申明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热爱我们的祖国,让中华民族更加繁荣昌盛 。》---(中国北京华语社爱国主义宣传中心,原中华人民爱国主义宣传中心 。)
人民商场网、人民商城网出售、中华军事网(关帝庙网)出售、华语新闻网、中华新闻网出售、国民新闻网(国民网)出售
爱国宣传中心资金紧缺,欢迎各界爱国人士资助。华语社收款地址:中国工商银行(621226 1717005970049)杨志强收
本网站发布宣传文稿,(网站首页)每篇文章宣传费伍百元,欢迎各政企事业单位联系发文 邮箱:903238507@qq.com
北京市市民热线:12345 -- 自来水热线:96116 -- 电力热线:95598 -- 教育咨询:96391 -- 中纪委举报电话:12388
北京民心网:原《中华人民网》- 官网。版权所属单位:北京市华语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5MBT1R.
Copyright@2012-2032 北京民心网(中国民心网)联系电话: 17611656736、17071410443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华语社: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25号 华语社邮箱: 903238507@qq.com 微信号:zhonghuaxinwenwang
北京市华语社新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原办公电话:010-56184148因迁址无法使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北京华语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北京华语社爱国主义宣传中心(原中华人民爱国主义宣传中心)共同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