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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会再赴内蒙古 多家企业仍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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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6-22 08:29:51
来源:中新社

       北京民心网:中新网北京6月21日电(韦香惠) “责任人员不负责任,应急人员不会应急。”在内蒙古自治区结束7天的检查工作后,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三组副组长、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唐正国在与自治区政府的反馈意见座谈会上说道。

  今年5月25日至5月31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三组先后对赤峰、呼伦贝尔、锡林郭勒盟3个市级政府进行督导检查,对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等5个盟市的11家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单位进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

  据悉,这是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今年第二次赴内蒙古开展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工作。5月30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督导检查反馈意见座谈会在呼和浩特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黄志强在会上表示,对于综合检查组反馈的问题和建议,坚决做到立行立改,不折不扣抓好落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力防控安全风险,确保全区社会环境安全稳定。

  企业责任人“一问三不知”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往往会为企业埋下严重的事故隐患。“你们是企业负责人,也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怎么能‘一问三不知’?”在此次检查中,专家们不止一次向被查企业的负责人提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问题。

图为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专家向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韦香惠 摄

  综合检查组在检查赤峰市玉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时,企业第一责任人将综合检查组指出的办公场所、停车场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问题均归责于出租方。此外,综合检查组还发现企业相关负责人对待检查不认真负责,停车场未见消火栓系统,仅在地下管道井盖上摆放一个潜水泵充当消火栓。

  综合检查组专家告诉中新网,2021年9月,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当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他还表示,“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是纳入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的“硬措施”,目的就是要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守法履职。

  微型消防站里出现三无产品

  在呼伦贝尔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海拉尔纪念园内,综合检查组成员拿起放在微型消防站里的一顶安全帽仔细查看。

  “你们这是三无产品吗?”面对综合检查组的质疑,工作人员露出了紧张的神情。经过检查发现,该企业配备的多顶安全帽确为无生产企业、无质量认证标识、无使用有效期的三无产品。

图为企业配备的安全帽系三无产品。 韦香惠 摄

  此外,该纪念园还被检查出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层报告厅未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等问题。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该纪念园于今年5月才完成工作交接,此前由其他公司负责,因此在细节上有所疏漏。

  综合检查组成员在现场强调,安全生产无小事,人人都要担责任。建议对现有应急预案体系进行全面审视并编修,理顺组织指挥体系,特别是要对主要安全风险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扫清盲区漏洞。

  16分钟后应急救援人员才抵达现场

  综合检查组还发现,不少企业存在编制应急预案时没有进行现场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所编制的应急预案缺少针对性和实用性,应急人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差等问题。

  在赤峰市红山区万达广场,综合检查组模拟现场应急实战演练。然而,16分钟后,应急救援人员才抵达演练地点。此外,应急救援人员正压式呼吸机背反且操作也不熟练,应急预案中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急物资与器材负责人无联系电话。

  呼伦贝尔市内蒙古华德牧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该企业综合应急预案中应急救援外部通讯表内电话均为座机号码,且均无人接听;现场抽查发现,应急救援人员也不会使用正压式呼吸机。

  专家向中新网介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没有做到这些,说明企业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和应急实战能力还有待提高。如果等到事故发生,一切都追悔莫及。”综合检查组严肃说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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