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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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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4 08: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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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民心网:奋进中国·观察

  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为大学生清除求职“拦路虎”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充分就业是安国之策。近年来,党和国家将促进充分就业作为“六稳”“六保”的重中之重,综合采取稳岗补助、社保减免等有力措施,将社会失业率控制在合理区间。但是,不少青年尤其是大学生面临就业时,遇到了不同程度的就业歧视:“‘双一流’高校毕业”“研究生学历”“不招女生”“35周岁以下”“没有慢性病”……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高校毕业生超过1000万人,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着力解决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针对如何减少就业歧视问题,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反就业歧视法。

  “当前,大学生就业困难不仅因为就业市场需求不足,愈加普遍的就业歧视也是造成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因素之一。”全国人大代表、燕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邱立成说,就业歧视是大学生就业路上的“拦路虎”,其中,性别歧视尤为突出。

  他认为,尽管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仍以“本岗位只适合男性”等歧视性招聘条件,令许多优秀女大学生望而止步。

  全国政协常委、福建社会科学院院长张帆表示,“由于无法预期新招女性生育情况,也不能非法限制其生育,民营企业对于聘用女性顾虑较多”。

  “除了性别歧视,其次就是学历歧视。”邱立成在调研中发现,许多用人单位不顾实际岗位需求,盲目设定学历限制。他说,有的用人单位明确规定非“211”“985”大学的毕业生不招,“‘双一流’名单公布以来,已成继‘985’‘211’后,人才选聘的新标准,致使非重点大学的毕业生被排除在外”。

  张帆也注意到了学历歧视现象。据他了解,大学生就业遇到的学历歧视主要涉及“第一学历”“非全日制学历”“职业教育”等。他说,社会上普遍视职业教育为“失败者的教育”,认为“只有考不上大学,才会接受职业教育”,“这造成中考‘普职’50%分流比例被广泛误读”。

  邱立成在调研中发现,大学生就业时还存在户籍歧视问题。部分用人单位明确招聘具有本地户口或在本地拥有住房的毕业生,对于非本地户籍毕业生盲目抬高转入标准,施以各种条件限制。

  此外,“年龄歧视现象也非常严重。”张帆认为,不少企业用工追求“年轻化”,将招工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有的为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动辞退老员工。

  张帆说,如今,“35岁之前是人力资源,35岁之后就成了人力成本”的观念盛行,不少失业中年人再就业困难。“很多地方存在35岁遴选年龄切线,加之新录用人员规定有5至7年最低服务年限,让很多基层人才上升渠道受限。”

  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创始人张宝艳还注意到了“体检歧视”问题。去年,她曾提出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建议。她介绍,在体检标准中,有50多个病种被规定为体检不合格,如多囊肾、桥本氏甲状腺炎等慢性病,其病情发展缓慢,有些基本无症状,既不会传染,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终身无须治疗,完全可以正常履职,不应该进行限制。对一些可通过药物治疗控制、能够正常履职的慢性病患者,应当规定为体检合格,如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等慢性病。“这些慢性病患者完全具备‘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但在体检标准中被定义为不合格,许多大学生满腹才华,却因身患慢性病无法学以致用。”

  面对用人单位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如何确保1000多万名大学生平稳就业?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为反就业歧视立法。

  “我支持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邱立成认为,立法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的特点,是最切实可行和有效的措施,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相关法律。“但我国目前仍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来整治就业歧视问题。”

  他说,除了立法外,还需要设立就业法庭或专门机构,畅通就业维权渠道,加强司法保护,建立就业法庭,专门维护大学生和其他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建立相关监督机制,畅通求职就业者反映问题和维护公平就业权利的渠道。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也应向大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并设立与平等就业有关的公益诉讼制度。“当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公民个人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都可提起诉讼。”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民进中央也提交了促进“十四五”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建议。民进中央认为,要营造有利于公平就业的宏观政策法律环境,及时开展反就业歧视立法调研,尽快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以专门法的高度对学历、性别、年龄、地域等就业歧视问题作出立法规定。同时推动修改和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对学历歧视和院校歧视等进行定性,并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张帆也支持修订完善以上相关法律条款,适时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还要完善劳动监察执法、失信联合惩戒、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增加企业违法成本。”他建议,对情形严重的企业负责人、HR等,可建立“惩罚到人”机制,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城市积分落户、享受优惠政策等实施限制。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洪明基也呼吁相关部门通过立法方式惩治35岁就业歧视。

  他认为,年龄门槛不仅让企业丧失了宝贵的人才群体,也给社会传递了消极的信号。“我呼吁,相关部门研究并建立相关法规,惩治年龄歧视,并且由政府和国有企业发挥带头示范作用,探索放开公务员考试35周岁限制,甚至直接从北上广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开始实行。”洪明基说。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华锡 来源:中国青年报(编辑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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