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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前需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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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27 0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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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前需进行安全评估

  北京民心网:《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北京市城市管理委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落实情况。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应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避免“千店一面”。同时,《条例》确定了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防止出现户外广告牌匾标识伤人、毁物等安全事故。据悉,本市计划三年内实现建成区的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全覆盖。

  规范户外广告 三年内完成设置规划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办法规处处长李媛表示,今年5月27日,《条例》经由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9月1日实施。《条例》共七章五十七条,分为总则、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安全维护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考虑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的不同特点、用途,对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对牌匾标识的设置实行“规范”管理;对标语宣传品的设置实行“许可”管理。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二级巡视员谢国民表示,根据《条例》规定,建成区尚未编制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完成编制工作;尚未制定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市城市管理委已向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重点站区管委会安排部署了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各区、各地区均制定了工作计划,将根据市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街区层面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街区功能和风貌特点,组织编制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进一步健全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体系,实现设施设置有规可循。市城市管理委将继续加强对各区、各地区编制街区规划的指导和服务,在三年内实现建成区街区规划全覆盖。

  防止伤人毁物 确定安全评估制度

  谢国民表示,为加强设施安全管理,防止出现伤人、毁物的安全事故,《条例》确定了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首先,《条例》确定了附着式设施设置前的安全影响评估制度,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或大型固定式牌匾标识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就户外广告设施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影响进行评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设置。

  其次,《条例》强化了设施所有人的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对设施进行日常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保持其安全、牢固,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整改或者拆除;对大型或者超高设施,应委托专业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鉴定,并将安全鉴定信息上传至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对连接互联网的电子显示装置控制系统开展日常网络安全检查检测;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及时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于设施存在的隐患,采取加固、拆除治理措施。

  再次,《条例》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责任。

  鼓励自主设计 避免“千店一面”

  谢国民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牌匾标识依照规范设置管理的要求,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位置、规格、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各区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编制区域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指引,指导商家、企业设置牌匾标识。

  同时,《条例》也规定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特定区域的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这体现了“分区分类”管理的原则,避免了“一刀切”。商家设置牌匾标识,要符合设置规范,并与建筑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不能出现法规明令禁止的情形,比如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等。

  今年,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商务局印发了《北京市商业街区店铺招牌设置规范(试行)》,指导商业街区内的商业经营者规范、美观、自主设计和设置店铺招牌,在符合街区风貌要求基础上,鼓励、引导经营者自主设计、设置体现企业文化内涵和特色的店铺招牌,为经营者提供了创意空间,避免形成“千店一面”的同质化现象。

  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纳入执法监管范畴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围绕进一步提升精细化治理水平,在加强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方面,明确了执法部门、执法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为下一步更好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总队长耿硕介绍,《条例》中涉及的14项城管执法案由中,有9项为新增职权。例如,为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载体、电子显示装置不符合设置规范、所有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

  耿硕特别提出,《条例》增加了一些针对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的管理要求,并将其纳入了执法监管范畴,同步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提供设置载体。对违反规定的,由街乡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此,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时,需要特别注意。来源北京青年报 文/本报记者 王斌(编辑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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