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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将实施:刑责年龄调整、教育惩戒新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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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8 09: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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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民心网:中新网客户端北京2月28日电 不知不觉,时间即将进入到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启用、教育惩戒新规实施……3月的哪些新政策法规与你生活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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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人工智能普法机器人走进小学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陈龙山 摄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 刑事责任年龄调整

  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共48条,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金融市场乱象等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对刑法作出修改完善。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外逃贪官可适用缺席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解释》设专章对缺席审判程序作出细化。其中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可以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决不让腐败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逃避惩罚。

  另外,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启用

  进入3月,老百姓看病就医也有新变化。

  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启用。

  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本次调整高度重视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品的保障工作,将利巴韦林注射液、阿比多尔颗粒等药品调入目录,最新版国家新冠肺炎诊疗方案所列药品已被全部纳入国家医保目录。

  此外,通过本次目录调整,共119种药品被新增进入目录,不少独家药品的价格大幅下降,患者的费用负担将进一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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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山西省太原市某小学学生在进行开学演练。 中新社记者 张云 摄

  教育惩戒新规明确禁止教师七类行为

  教育部制定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将从3月1日起实施,新规划定了7条红线明确惩戒尺度。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依照新规,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不得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等等。

  今后排污不能任性

  2021年3月1日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条例的一大亮点是对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确要求。比如,排污单位要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原始监测记录与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5年。

  在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进行了严格规定。比如,对无证排污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如果排污单位拒不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将被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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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黄威铭 摄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上述《办法》中强化了耕地保护和促进粮食生产的内容。一方面,严格防止耕地“非粮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要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要将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作为审查审核的重点内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

  另一方面,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清理取消供水供电等环节不合理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意见要求,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这其中包括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等等。来源中新社(编辑杨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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