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破解对“一把手”监督难题?
北京民心网: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
题: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七大关键词解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孙少龙
6月1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公开发布。这是我们党针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制定的首个专门文件。
意见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把党章党规中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把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是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的重要举措。意见主要涵盖了哪些内容?记者从中梳理了七大关键词。
关键词一:政治性
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更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
意见坚定政治方向,突出政治监督,规定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点是“五个强化”: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同时意见强调,“一把手”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监督。如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做到“两个维护”,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严格自律上当标杆、作表率等。
关键词二:对“一把手”监督
“一把手”作为“关键少数”中的关键,被赋予重要权力,担负着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其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是党内监督的重中之重。
对此,意见专列一部分规定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一方面提出对“一把手”监督的总要求,明确各类监督都要向“一把手”聚焦;另一方面强调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明确上级“一把手”监督下级“一把手”的具体职责,并要求上级“一把手”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意见还将有关监督制度落细落实,其中专门规定巡视巡察报告应当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单独列出。同时,要求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
加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一把手”的监督也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一方面要求“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另一方面规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此外,意见在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中突出“一把手”,在干部人事管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研判信访举报工作等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要求。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意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全篇各个部分。
关键词三:主体责任
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增强监督实效,关键是各级党委(党组)特别是书记要强化政治担当、履行主体责任。
在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方面,意见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等的监督检查,同时要求党委(党组)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日常监督,通过驻点调研、专项督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其思想、工作等状况。
在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方面,意见规定党委(党组)要制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年度计划、完善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的具体举措,特别强调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当好班长,履行好管班子、带队伍的职责,经常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要进行教育提醒,不能“一签了之”。
在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方面,意见要求党委(党组)切实管好自己的“责任田”,综合运用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在谋篇布局上强化党委(党组)对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以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责任人为监督主体,规定了具体措施。
关键词四:相互监督
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应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问题相互提个醒、扯个袖,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对此,意见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或者实名向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同时,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
为防止权力越位失控,意见规定要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权力,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决不允许领导班子成员将分管工作、分管领域变成不受集体领导和监督的“私人领地”。同时明确,重要事项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等。
此外,意见还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应当经常交换意见,发现问题坦诚向对方提出,强调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以及组织约谈函询等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着眼发挥领导班子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对领导班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互相监督自觉,解决自身问题专门规定了具体措施。
关键词五:专责监督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监督是纪检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对此,意见对纪检机关履行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职责作出规定,如抓好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其分管部门和单位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
围绕纪检机关的监督专责,意见既要求纪检机关做实日常监督,动态更新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严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关等,又要求纪检机关与党委(党组)同向发力,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的监督,全面掌握情况,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等。
与此同时,意见还强化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监督,着眼发挥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监督哨”和“探头”作用,规定其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同时,还要落实纪检机关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对纪检机关履行协助职责、监督责任规定了具体措施,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
关键词六:职能监督
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执行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的工作机关发挥职能监督职责也作出了规范。
对此,意见在规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基础上,对组织部门等党的工作机关的职能监督规定了11项监督措施,涵盖日常监督、选人用人、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督导等多个方面。
以选人用人为例,意见规定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好干部标准,严格“凡提四必”程序,全面考察干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党的工作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职能优势,防止出现党委主体责任悬空不落地的问题,或者党的工作机关职能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的问题。
关键词七:责任追究
出了问题,就要追究责任。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者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做到守土有责。
对此,意见规定了6项具体责任追究内容,强调对“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担当、不作为,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行为不按要求报告,对纪委书记发现问题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对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等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其中,意见特别规定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对隐瞒不报、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此外,意见还专门规定,纪委监委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结合纪检监察机关职能职责,把握好意见的各项规定要求,推动意见贯彻落实。来源新华社(编辑杨志强)